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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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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公益林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盗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⑵、盗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8倍的罚款。

⑶、盗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公益林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滥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⑵、滥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⑶、滥伐公益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不足200株以上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炭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致使公益林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致使公益林幼林、天然阔叶林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⑵、致使其他公益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擅自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设入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年加工或交易木材在3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⑵、擅自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设入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年加工或交易木材在3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至3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时恢复面积在1亩以下的,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至23元的罚款。

⑵、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时恢复面积在1亩至3亩的,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4元至27元的罚款。

  ⑶、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时恢复面积在3亩以上的,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8元至30元的罚款。

二、《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开展建造工程,使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造成破坏,情节较轻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⑵、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开展建造工程,使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造成破坏,情节较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⑶、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开展建造工程,使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造成破坏,情节较重,又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林业公安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⑴、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听劝告主动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至200元罚款;

⑵、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未经同意或者不按照规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听劝告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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